理解“等待嫖娼”和“臨門拒絕嫖娼”這兩個行為,實際上都屬于賣嫖娼行為。首先我們來看“等待嫖娼”的況,這位男士是和幾個朋友一起去找,通過電話或微信等方式聯系到賣,商定好價格、地點、時間等細節后,到約好的房間等待賣的到來,也就是所謂的“等待嫖娼”。然而,正當他們等待的時候,辦案的民警突然出現將他們幾個男士抓獲,以嫖娼的罪名進行了行政拘留并罰款理。這位男士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他認為自己并沒有見到人,所以本就沒有發生嫖娼行為,沒有實際進行行為,不應被定罪。他要求法院撤銷罰決定。另外一位男士是一位大四學生,他在2022年11月16日通過社件認識了一名從事服務工作的子,加了的微信后才知道的職業,出于好奇,他與約好見面,但見面后意識到這件事是不對的,以沒看上為由拒絕了發生關系,然后給了對方100元作為路費。可是到了2023年2月12日,他接到派出所的電話,稱他涉嫌嫖娼,要求接調查,之后他被以行政拘留5日的理。這位學生不服,提起行政復議,但南召縣政府維持了原決定。他表示:“我認為我不屬于嫖娼,我沒有和發生關系,而且我是主拒絕和發生關系的,在主觀意志上是拒絕的。”然而這兩個案例的上訴和行政復議都被法院和政府部門駁回,維持了原判和決定。法院和政府部門均表示,據公安部《關于以錢財為介尚未發生行為或發生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問題的批復》(2003年,部門規范文件),賣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或同以金錢、財介進行易的行為。只要雙方已經達一致,商定了價格或實際支付了錢財,即使尚未發生行為,或者已經發生行為但尚未付款,都可以被法律依法理。在這兩個案例中,關鍵點在于商定價格或付款,但并未實際發生行為。至于行為未發生的原因是主觀還是客觀的,只會影響罰的輕重,而不會改變嫖娼的定。一般況下,如果是主拒絕嫖娼的,節特別輕微,還主消除違法后果,一般不會罰。因此,這位大四學生不了解法律,其主拒絕嫖娼的行為本應不會罰,但可能在事后的通和主消除違法后果上存在一些問題,因此被派出所拘留,并到學校留校察看一年、畢業延遲等罰。這是一個令人深思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