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例1中,2020年9月8日,陳某某(男)與尹某通過微信聊天組織策劃了換妻活,9月9日晚上,陳某某帶著其妻子宋某,尹某帶著其妻子王某,到大連市沙河口區一酒店開房,隨后四人在房間換伴發生了關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組織進行聚眾,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聚眾罪,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而在案例2中,喬某某()與張某是男朋友關系,其男朋友張某從一個QQ群里看到有人組織聚會,便與其商議一同參加,經過幾次勸說之后喬某某同意參加,二人于2019年11月份在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一自家房屋和周某及其友閻某換伴發生了關系,于2020年3月份在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水庫附近一觀園農家院和宋某及其友李某換伴發生了關系。2020年5月,張某的一個QQ好友提議組織一次夫妻換聚會,最終聯系到包含張某和喬某某在的六男三,在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地區一出租房以互換對象的方式從事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喬某某多次參加聚眾,其行為妨害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構聚眾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據我國《刑法》第301條規定,聚眾進行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以的方式聚眾的,不僅是一種違反善良道德觀念,蔑視社會公德、傷風敗俗的行為,而且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在法律上,“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多人(3人或3人以上)聚集在一起進行。在男別上,既可以是男多人,也可以是多人,還可以是男混雜多人。而“”,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不僅包括男行為,也包括手、口等刺激、興、滿足下流行為。

然而,并不是所有參加的人都會被刑事罰,聚眾罪的犯罪主僅限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糾集作用的人,“多次參加的”一般是指3次或者3次以上參加聚眾的。對偶爾參加者,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罰,而不宜定罪刑。因此,對于,我們必須認清其危害,并嚴格依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