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行政合法原則、行政合理原則和行政應急原則。其中,行政合法原則要求行政行為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范,符合公正法則,保持適度,符合比例原則。行政合理原則要求行政措施與行政目標之間保持比例,并符合自然規律、客觀要求和社會道德觀念。行政應急原則則是指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在行政法淵源中,存在著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沖突解決方式。當法律之間或行政法規之間存在沖突時,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裁決。對于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法規之間的沖突,也需要由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此外,行政主有行政權力的組織,而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為行政主。行政主的行政職權有公益、優益、支配和不可自由的特征。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等都有行政主的特征。

總之,行政法基本理論對于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和應急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也對行政主質和行政職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希大家能夠充分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