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或服務后,往往會在網上進行評價。商家們自然會對被稱贊的評價到高興,但對于消費者發表的不好的評價,是否構侵權呢?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審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了這個問題。
幾個月前,海景瑜伽館和瑜伽館(化名)在同一個商場張聲明,宣布兩家瑜伽館合并,師資及管理團隊由瑜伽館負責。一位名芃芃的顧客得知這個消息后,想要退卡,但海景瑜伽館以卡過期為由拒絕了的退款。芃芃覺得海景瑜伽館有可能會跑路,于是在瑜伽館的大眾點評頁面上發表了差評。然而,芃芃始終沒有得到瑜伽館的合理解釋,于是繼續嘗試聯系相關負責人員。海景瑜伽館認為,芃芃的評論毫無事實依據,對瑜伽館的經營造了惡劣影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名譽權糾紛訴訟,要求判令芃芃刪除惡意評論及微信中的不實言論,停止侵權行為,并向瑜伽館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收到訴狀后,芃芃刪除了在大眾點評上的評論,但退卡事宜依舊沒有得到解決。向市場監管局進行投訴反饋,市場監管局答復表示,執法人員到該瑜伽館檢查時,瑜伽館已經停業,無人接聽電話,準備將其列經營異常名錄。
法院審理后認為,芃芃發表的評論主要涉及對接服務的和評價,雖然個別言辭稍顯過激,但并沒有明顯的侮辱、誹謗容,目的在于要求瑜伽館積極理退卡退款事宜。但瑜伽館負責人員未能及時有效通,芃芃也已將點評刪除,因此認定芃芃的行為不構侵權。因此,法院駁回了瑜伽館的訴訟請求。另外,海景瑜伽館在芃芃評論之前就已經公告停業并與他館合并,且經各行政主管部門上門均未見經營,難以證實芃芃的評論會造海景瑜伽館損失。
總的來說,消費者有權利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評價,但不得做虛假陳述或有侮辱、誹謗等行為。這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消費者的評價權應當到保護,但也不應該越名譽權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