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城法院采用了“訴前鑒定+訴前調解”的模式,功地高效化解了一起機車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益者吳某在簽署調解協議后,對法表示了誠摯的謝。事發當天,張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與吳某駕駛的三電托車相撞,導致吳某傷。據警大隊的認定,張某負全責,而吳某沒有責任。因此,吳某要求張某及其車輛強險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但保險公司卻以吳某所提供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單方面委托、傷殘等級存在疑問為由,要求降低賠償數額,雙方因此產生了分歧,最終導致吳某將此案訴至法院。
法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訴前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法發現案件事實清楚,雙方對于通事故的發生和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并且都有意進行調解協商,雙方僅在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和賠償金額上存在分歧。法認為,如果能夠得到明確的鑒定意見,雙方極有可能在訴前達和解。因此,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并填寫《浦城縣人民法院訴前委托鑒定告知書》后,法迅速啟了訴前鑒定程序,組織當事人搖號選定了鑒定機構,重新對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在收到新的鑒定意見后,承辦法立即無對接了“訴前調解”,結合鑒定意見通過“背靠背”理分析勝敗訴風險、費用損失等,以“面對面”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各退一步,最終雙方當事人達了調解。整個過程展示了法院高效化解糾紛和促進和解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