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緩刑罪犯因在社區矯正期間表現出重大立功而獲得減刑的案件。法院當庭裁定,將罪犯邱某某的有期徒刑減了兩個月,并短了他的緩刑考驗期。據調查,邱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的一個晚上,在衢州鹿鳴大草原北側河道救起了一名落水小孩。衢州市司法局認定邱某某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因此提請法院對他減刑。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也同意了減刑的建議。

經審理查明,邱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嚴格遵守了監管規定,服從監管,并表現出悔改的態度。他的重大立功行為也得到了相關證據的證實。法院認為,邱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的見義勇為行為,不顧個人安危,應被視為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的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因此,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裁定將邱某某的有期徒刑減兩個月,并短他的緩刑考驗期。

表示,這個案件是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緩刑罪犯予以減刑的典型案例。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罪犯在緩刑考驗期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并短緩刑考驗期。法院對邱某某的減刑是對他改過自新、見義勇為的獎勵,同時也對其他罪犯起到了激勵引導作用。這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本文參考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