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檢察院發布了《浙江省檢察機關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指引(試行)》,旨在進一步規范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實現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由“辦理”到“辦復”的轉變,從而提升法律監督的質效。該指引共包含31條規定,主要涉及制發主和對象、制發程序、督促落實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對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進行了詳細規范。

據《指引》,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應在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進行,并實行以院名義統一編號、統一簽發、全程留痕、全程監督的原則。此外,《指引》還要求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必須闡明相關事實和依據,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確保容翔實、邏輯嚴謹、說理充分、表達準確。對于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有典型以及所涉問題需要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可以抄送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等。

為了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落實,指引中鼓勵建立人大代表議案和檢察建議聯辦制度。一旦檢察建議發出,被建議單位應積極跟蹤督促和支持配合,確保建議的落實。督促落實的責任由原承辦檢察負責,可以采取詢問、走訪、不定期會商、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并制作相關的筆錄或工作記錄。如果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期限經督促無正當理由不整改落實或不回復,據檢察長的決定,可以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必要時甚至可以向同級黨委、人大報告,同時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

此外,全省各級檢察機關還應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推將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落實況納法治建設、平安建設等考核系。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確保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得到更加有效的推和監督,進一步提升法律監督的質量和效果。

綜上所述,浙江省檢察院發布的《浙江省檢察機關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指引(試行)》旨在規范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并實現由“辦理”到“辦復”的轉變,以提升法律監督的質效。這一指引對于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程序、容以及督促落實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范,同時鼓勵建立人大代表議案和檢察建議聯辦制度。全省各級檢察機關還應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將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落實況納考核系,以確保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得到有效推和監督,進一步提升法律監督的質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