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特殊的人保護令申請。一名男子希通過這份申請,讓妻子、岳父母和小姨子停止對他的家庭暴力。然而,這份申請卻被法院駁回了。

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韓某系夫妻關系,而韓某甲、董某、韓某乙分別是李某妻子的父母和妹妹。李某聲稱,這四個人經常對他實施家庭暴力,但由于家庭和睦穩定的考慮,他并未報警。然而,后來這四個人還更換了家里的門鎖和碼,不讓李某回家。基于妻子及其父母和妹妹對他實施家暴的現實危險,李某向鼎城法院申請人保護令。

然而,鼎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韓某甲、董某是李某的岳父母,但他們并未與李某共同生活。韓某乙也不屬于與李某有任何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也未與李某共同生活。因此,他們都不屬于被申請人適格主范圍。鑒于這一點,李某的申請被駁回了。

關于此案,法給出了一些解釋。首先,男也有權利申請人保護令。據《反家庭暴力法》,任何遭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人保護令申請。這項法律的實施揭開了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面紗,保障了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員的合法權益。雖然《反家庭暴力法》重點關注保護婦和未年人等弱勢群的利益,但家庭員的定義并不僅限于婦和未年人。因此,李某作為男,仍然有權利申請人保護令。

其次,家庭員的范圍指的是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員之間以及家庭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家庭員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有時也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外孫子以及兄弟姊妹等人。據相關規定,“家庭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被申請人的岳父母和小姨子并不符合上述定義,因此駁回了李某的申請。

最后,法提醒李某應該如何尋求幫助。由于岳父母和小姨子并非李某的家庭員,他可以重新對妻子提出人保護令申請。此外,他還可以積極聯系當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組織,協調理相關事宜。當事人應該以平和的態度進行通,盡快化解矛盾。法提醒,雖然人安全保護令為弱勢群提供了保護,但申請人必須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否則可能會影響正常的訴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