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王某因訴訟請求超過保證期間,法院依法駁回了其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案簡介如下:被告張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后經結算,張某于2014年10月出了一份《還款承諾》。該承諾確認借款金額為141萬元,承諾在2014年10月底前還款41萬元,剩余100萬元從2014年11月開始分五個月還清。承諾中還約定,如果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和拖欠借款,由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在該《還款承諾》上,李某一和李某二簽字作為擔保人。

然而,借款到期后,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李某一和李某二主張過權利。法院認為,李某一和李某二在《還款承諾》上簽字,是自愿為案涉欠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由于《還款承諾》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應該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據《還款承諾》,案涉欠款應該在2014年11月起分五個月還清,因此欠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2015年3月,保證期間屆滿之日為2015年9月。在該期間,原告既沒有對被告張某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沒有要求被告李某一和李某二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一和李某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提醒人們,法律不保護那些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債權人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間和擔保期間沒有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自己的權利可能會“過期”,訴訟請求面臨被法院駁回的風險。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再次強調了債權人在保證期間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