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不斷攀升,形了攀比之風,給付方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也給婚姻穩定埋下了患。由此引發的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也不斷上升。為了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月1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據《規定》作出了涉彩禮糾紛案件的首例判決,這也是全省首例判決。基本案是,子趙某和男子錢某于2022年7月相識、相,2022年10月舉行訂婚儀式,錢某給付趙某禮金19.99萬元及“五金”、紅包轉賬、生活及人開銷等共計29萬余元。2022年11月雙方辦理婚姻登記,婚后不到一年,因不和,趙某于2023年8月訴至法院請求離婚,錢某同意離婚但要求趙某返還彩禮29萬余元等。一審法院判決后,錢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其給付的29萬余元均認定為彩禮范圍,并請求判令趙某全部返還。法院判決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規定》第三條,錢某給付的禮金19.99萬元及“五金”合計23萬余元,綜合給付目的、當地習俗、財價值等事實,可認定為彩禮范圍。但錢某主張的紅包轉賬、生活開支及人開銷等費用,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和日常消費,不應認定為彩禮。同時,錢某轉給趙某的款項中有大部分是向親人所借,該彩禮金額亦已遠超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的數倍,可以認定案涉彩禮數額過高。考慮到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時長,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同時依據《規定》第五條酌判令趙某返還彩禮金額16萬元。
法表示,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是男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然而,超出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卻背離了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不僅對彩禮給付方造經濟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基于彩禮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數額、雙方過錯等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本案中,雙方實際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一個月,尚未形穩定共同生活狀態,錢某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且對于離婚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較重的家庭負擔。判決酌返還部分彩禮,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觀,倡導形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讓婚姻始于,讓彩禮歸于“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已經終審、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