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當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公布不履行義務的信息等。同時,任何公民和組織都不得將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當用途,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執行案件數量龐大,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存在轉移財產、匿財產、高消費等規避執行和抗拒執行的行為,因此可以申請將其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依法予以曝

據最新的執行懸賞公告(一),人民法院在執行張峰峰與姚曉洋(曾用名金燕)借款合同糾紛案時發現姚曉洋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因此,申請執行人自愿提出執行懸賞申請,并承諾提供懸賞金500元給提供姚曉洋下落線索的人。舉報電話為0359-2129438,聯系人為寧法。同樣地,據執行懸賞公告(二),申請執行人王丹與劉洋離婚糾紛案中,劉洋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自愿提供懸賞金500元給提供劉洋下落或有效財產線索的人。舉報電話為0359-2121298,聯系人為劉法

另外,據執行懸賞公告(三),在張翠英與車國飛家政服務合同糾紛案中,車國飛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此,申請執行人自愿提供懸賞金1000元給提供車國飛下落或藏匿住線索的人。舉報電話為0359-2121298,聯系人為劉法

法院鄭重承諾,對提供線索的人員份以及有關況將予以保。呼吁公眾協助尋找被執行人并提供線索,以促進案件的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