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及條件

在一般況下,法院會保持中立的立場,并在勝訴方需要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容但對方拒絕履行時,勝訴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通常況下,法院的強制執行是通過申請人的申請來啟的。然而,在特殊況下,即使是勝訴方沒有申請,法院也會據自己的職權來實施強制執行。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的部分在判決生效后,一般會由刑庭移到執行部門進行執行,無需當事人申請。另一種特殊的民事案件,如涉及贍養費、養費、育費的案件,如果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但對方仍不履行,法院的審判員可以移送執行員進行執行。如果你的案件不屬于以上兩類,對方長時間不履行,建議你要及早采取行,因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只有兩年,超過時效即使申請強制執行也將面臨被局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育費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被執行人#​#法律執行那些事#​#執行君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