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活中,個別當事人為達到非法目的,在法庭上作出虛假陳述。然而,這種行為不僅難以取得勝訴,還可能面臨罰款甚至構犯罪的后果。近日,扶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對一名在庭審中作出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公正審理的當事人郭某做出了罰款3000元的罰決定,以嚴懲虛假陳述行為。
案件是這樣的:原告李某與被告郭某等之間發生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郭某與劉某是夫妻關系,兩人共同注冊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劉某起初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來變更為他人。為了公司經營的需要,劉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借款到期后,劉某陸續返還了部分借款,但尚有78000元未歸還,并且劉某也未支付利息。郭某知道了這筆借款。2022年9月,劉某因病去世,原告李某找到郭某要求返還借款,但郭某未歸還。因此,李某將劉某的子及郭某等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欠款。
在庭審中,郭某為逃避債務,陳述劉某、郭某夫妻與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然而,法院查明,該筆借款到期后,劉某、郭某未歸還,且據法院判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由郭某承擔返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郭某返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同時,法院認定郭某在庭審中陳述劉某、郭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為虛假陳述。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郭某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因此,法院決定對郭某做出罰款3000元的罰,并限期繳納。
法在罰決定書中提醒人們,訴訟參與人故意作出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是不可取的。否則,將會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據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若構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起案件的理再次凸顯了法院對虛假陳述行為的嚴懲態度,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這也提醒了人們,在訴訟過程中,誠信是至關重要的,任何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