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閱判決書時,我對這個案件的判決到有些驚訝。案件的基本況是這樣的:2017年3月8日晚上10點左右,被告人杜某博、張某利和王某(另案理)在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某餐廳門前輔路酒后打車時,與出租車司機見某民發生爭執,雙方互相揪扯,隨后杜某博、張某利對見某民進行毆打。隨后見某民報警,杜某博、張某利在現場等待,警察趕到后將雙方帶至派出所,見某民在派出所等待解決問題時倒地被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見某民是因冠心病急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外傷及緒激是冠心病發作的主要原因。
案發后,杜某博、張某利及王某與被害人見某民的家屬自愿達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213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法院最終判決,考慮到被告人杜某博、張某利犯罪節較輕,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判兩被告11個月有期徒刑。
一位律師對此案表示:“本案看到的時候我還是有點驚訝的,盡管有法醫的鑒定報告,說明外傷及緒激是冠心病發作的主要原因,在賠償并取得諒解的況下,沒有做不起訴甚至沒有緩刑,還是令我有點驚訝的。”他表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應當預見可能發生人員傷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造他人重傷、死亡的。本案中三人對被害人的毆打行為是可以導致被害人傷、死亡的,但是被害人因自質特殊,是否屬于一般人自社會經驗應當預見導致其死亡這一構要件,仍有疑問。
律師進一步指出,即便外傷對冠心病有一定的參與度,對于這種參與度的確定并沒有明確的司法意見,這個案件是值得商榷的。他同時也警告稱,止使用暴力,克制自是文明社會的要求,三名被告人酒后毆打他人的行為予以嚴是必要的,對社會有一定的指引作用。他呼吁盡量文明解決問題,私自使用暴力是應該被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