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了一起商鋪糾紛案件,案復雜。蘇乙因對業公司管理不滿,前往業辦公室稱業工作人員張丙與另一家商鋪老板關系“不一般”,并對張丙實施了言語侮辱。后來,蘇乙和業工作人員的丈夫郭甲發生了爭執,導致了一場肢沖突。在沖突中,蘇乙的肋骨和鼻骨傷,而郭甲也了輕微傷。經過一審宣判,郭甲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不過,郭甲提出了上訴,認為一審判決過重。而蘇乙則堅持要求二審從重判郭甲。
經過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法表示,郭甲在沖突中未能保持克制,因此不能認定其行為為正當防衛。而在整個案件過程中,被害人蘇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另外,對于緩刑的適用,法院并未將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在綜合考慮了上訴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和被害人存在過錯等節后,法院決定對郭甲的量刑予以調整,并依法對其適用了緩刑。
這起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應堅決防止“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在這起案件中,法院的判決現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也更加符合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因此,這起案件的審理對于向社會公眾傳遞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