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執行人都承認轉移財產了,但法院卻說執行不了,這似乎是一個讓人費解的況。在張三打贏了和李四之間的司之后,他申請法院對李四進行強制執行,但法院經過調查告訴張三,被執行人李四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然而,張三并不相信,于是他親自去李四生活和工作的環境周圍進行走訪和觀察。經過一番調查,張三發現了李四轉移財產的況。原來,李四把大筆的資金放在了他的年子名下,甚至連平時的兼職收也是通過他老婆的名義收款。張三搜集到了這些況并興地告訴了法院,希法院可以去執行李四子的賬戶以及李四老婆的賬戶,但是法院依然表示執行不了。

這一切的原因在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在這個強制執行的案件中,張三申請的被執行人只有李四,沒有包括李四的老婆和子。因此,法院無法去執行李四之外的這些人。但是,并不意味著沒有辦法了。無論是李四把錢轉移到他的子名下,還是用他老婆的名義收取兼職收,只要張三有充分的證據,這些都可以通過一個撤銷權的訴訟來追回被轉移的財產,使之回到李四名下,從而使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張三的司贏了之后,那就證實了李四轉移財產的事實,這將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這可能會對李四造拘留、罰款,甚至可能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雖然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但只要有充分的證據和依法進行撤銷權的訴訟,就能夠實現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從而實現債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