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執行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如果認為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違法,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提出異議的時間是在法院執行開始以后,執行案件終結前都可以提出來。對于法院的“執行終結”也是可以提執行異議的,提出的時間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提出。

如果對法院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如果法院對執行異議沒有作出理,或者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立案或者在十五日作出異議裁定。

如果對兩級法院的理結果仍不滿意,可以向做出復議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執行監督案件立案審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結論。

如果對三級法院的理結果還是不滿意,可以申請檢察院的檢察監督。但是,申請檢察監督有條件,就是已經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了復議,在法院審查執行異議、復議期間,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

這就是對法院執行行為異議的理流程,確保了當事人在法律監督下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