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法院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如果覺得法院的做法不對,想要提出申訴,那麼首先需要對問題進行全面的思考,然后再尋找合理的解決辦法。比如,張三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對法院的到不滿,這種況下應該如何解決呢?首先,需要分析法院在哪些方面做得不好,然后況采取合理的對策。

如果張三認為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存在問題,比如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等違反了法律規定,那麼他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如果對執行異議的理結果仍然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的十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另外,如果執行法院在收到執行行為異議后的三日不予理,或者即使理了但在法定期限沒有給出答復,張三可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同樣地,如果張三對法院的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的五日向做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

如果法院對執行異議的理結果是不予理或者是駁回申請,張三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的十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此外,如果法院限制了張三的出境權,而張三認為這是錯誤的,那麼他可以在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的十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最后,如果張三被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他認為這是錯誤的,通過書面形式申請執行法院糾正了,但被執行法院駁回了申請,那麼張三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因此,在面對法院執行問題時,需要詳細了解申訴流程和作方法,以維護自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