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轉移財產,關機逃避,藏蹤跡,你以為這樣就能逃執行?不可能!自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殊不知已經構犯罪,最終只會落法網,難以逃。近日,淇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依法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通過依法嚴懲拒執犯罪,有力打擊和威懾拒執行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的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回顧:2019年12月23日,淇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鐘某應支付債權人借款948萬余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鐘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鐘某收到后拒不報告財產及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被法院決定罰款、拘留之后仍拒不履行。2020年8月10日法院通知鐘某付其名下的汽車一輛,鐘某置若罔聞,在執行干警上門執行時,鐘某又采取拒不接聽電話,拒不見面等方式躲避執行。經查,鐘某就職于廣東某企業,有穩定的收來源,且微信賬戶頻繁進行大額資金易,但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鐘某到案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案件審理階段,鐘某委托家屬與申請執行人達了和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鐘某自愿認罪認罰,與申請執行人達和解并已實際履行,取得諒解,故判鐘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容是每一位公民應當遵守的義務,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德。有的被執行人“耍小聰明”,玩失蹤、藏財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挑戰法律底線,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同時也警醒被執行人,應當主配合法院執行、向法院報告財產,積極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任何企圖逃避執行的行為,終究無法逃法律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節嚴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節特別嚴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來源:淇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