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74案簡介中,王某和闞某作為賣方,與秦某和季某作為買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購房款、付款條件和違約責任等容。合同中的手寫部分除了簽名外,都是由中介公司的員工謝某所寫。

在簽訂合同的當天,闞某將房屋產權證書暫時給了中介公司,并收到了秦某支付的購房定金20000元。秦某和季某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480000元,并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將房屋的產權登記在秦某的名下。然而,秦某和季某一直以“未付子母車位”為由,拒絕支付剩余的房款。

進一步調查發現,王某和闞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并沒有明確寫明車位是否為子母車位。后來,闞某以秦某和季某不支付房屋尾款為由,將此案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將涉案房屋的不產權登記變更至自己的名下,并支付違約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此案時的焦點問題是:在雙方合同中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況下,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以及在房屋已過戶至買方名下的況下,買方是否可以以未付“子母車位”為由拒絕支付購房尾款。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闞某與秦某、季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秦某和季某未按約定支付剩余房款2350000元,這筆金額巨大且占房款的大部分,導致闞某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秦某和季某的行為構本違約,因此闞某有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涉案房屋最初并非登記在闞某的名下,而是登記在王某的名下。因此,闞某要求將涉案房屋過戶至自己的名下的請求不被法院支持。

關于違約金的問題,闞某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法院認為闞某主張的違約金過高,因此確定違約金以235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進行計算。

然而,秦某和季某對上述判決不服,他們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訴。經過日照中院的審理,他們駁回了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裁判意見。

在解釋判決時提到,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雙務合同,其中合同對價關系中的待給付義務有牽連。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的面積、裝修狀態以及附帶的車位和儲藏室往往容易造約定不明的況。另外,近年來家庭對車位的需求越來越大,合同中出現了“子母車位”、“雙車位”等約定,但實際付時卻發現并不存在,這導致購買方在付房屋并過戶登記后拒付購房尾款的況。

據常理,首付款通常只占購房款的一小部分,而尾款則占據了絕大部分。出賣人付房屋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義務,而支付購房首付款和余款則是購房人最基本、最主要的義務。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之間存在沖突。通常況下,購買人會先付定金,然后按約定支付首付款,最后支付尾款,而出賣人則付房屋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尾款支付時間大多數況下都是需要辦理貸款手續的,合同中常常會有“貸款批辦下來30日支付……”或“房產余款于辦理完銀行貸款業務后一次付清”的約定,這增加了合同的履行程序和風險。

出賣人簽訂合同的本目的是為了獲得購房款。購房人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和購買人付房屋并過戶登記的義務屬于待給付義務。購買人只支付了首付款,卻拒絕支付占總房款絕大部分的剩余房款,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這是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此時出賣人因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購房人主張房屋附帶車位應該是“子母車位”,以及出賣人是否構違約的問題,購買人可以與出賣人協商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未付“子母車位”的違約責任。然而,如果出賣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房屋已過戶至購買人名下的況下,購買人要求出賣人承擔付“子母車位”的義務和支付主要房款的義務并不對等,不符合不安抗辯權的適用形,因此不能支持購買人的請求。

本案的目的在于理房屋買賣合同中,當二手房已過戶至購買方名下時,購買方不能以未付車位為由拒絕支付購房尾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