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銀行借款引發的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爭議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得到了充分的運用。案簡介是這樣的:甲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銀行借款20萬元,其好友乙向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后,甲無力償還借款本息,銀行遂要求乙履行擔保責任。為讓乙安心代償,甲邀請另一好友丙向乙提供反擔保。丙欣然應允并與乙簽訂書面合同一份,載明:丙保證甲在1個月償還乙的全部代償款項,如甲到期不還,乙可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丙逾期不履行擔保責任,自愿按年利率13%向乙支付違約金。乙代甲償還借款本息22萬元后,甲與丙均未如約向乙支付代償款。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償還代償款22萬元,要求丙履行保證責任并按照年利率13%支付違約金。丙不同意履行擔保責任,也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向銀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意思表示真實,雙方連帶責任擔保法律關系立。乙代甲償還了借款本息,已取得對甲的追償權。因此,乙要求甲償還代償款22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應予支持。丙向乙提供反擔保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反擔保法律關系依法立。現乙已經履行擔保責任,因此,其要求丙履行反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關于丙向乙約定的違約責任,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了專門的違約責任,反擔保人主張僅在擔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對乙請求丙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反擔保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追償權的實現。本擔保和反擔保均是一般意義上的擔保,二者本質上并無差異。反擔保可以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或者保證。反擔保為第三人提供的保或者保證時,提供反擔保的第三人和擔保人之間的關系為擔保合同關系。反擔保合同擔保的是擔保人因委托關系或者無因管理而產生的追償權,反擔保人僅在擔保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范圍承擔責任。如果反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反擔保責任范圍大于擔保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或者針對反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則有違擔保范圍的從屬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反擔保人主張僅在擔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