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預付費案件,商家在忽悠消費者充值后,卻突然注銷了自機構,導致無法提供約定的服務。法院認定商家的行為構消費欺詐,并判令其全額退費并三倍賠償。這起案件引發了對商家誠信問題的關注。

介紹:2022年11月,消費者蘭某與某能中心簽訂合同,支付1萬元購買了為期一年的線下能訓練課程。然而,合同簽訂后,能中心一直沒有開課,并告知蘭某無法在約定校區提供線下課程,只能退款或轉到其他校區上課。蘭某認為這是能中心不講誠信,要求全額退款。然而,能中心表示按照合同約定,需扣除1000元手續費。后來,蘭某了解到能中心在合同簽訂時已經注銷了,于是將其訴至法院,并要求全額退款和三倍賠償。

經審理查明,為蘭某提供服務的是能中心的分公司,該分公司在蘭某簽訂合同時就已注銷,而能中心并未告知蘭某該分公司已注銷的事實,也無法為其提供約定的能訓練服務。法院認為,能中心明知不能在合同約定場所提供線下訓練課程,卻瞞該事實與蘭某簽訂合同,構消費欺詐。因此,法院判決能中心退還蘭某1萬元,并三倍賠償支付3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表示,消費者在生活中常常選擇附近商家進行儲值消費,以求便捷和實惠。然而,有時商家會在消費者儲值后更換服務地點甚至撤店,給消費者帶來困擾。在實踐中,如果商家明知房租到期不再續約,卻未告知消費者要換址經營,并繼續以原地址持續經營并作出服務承諾,這種行為涉嫌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三倍賠償。因此,法提醒消費者在儲值時要理消費。例如,在儲值前要充分考察商家的運營況;儲值時要問清楚商家房屋租賃期限,避免消費充值周期過長后出現場所變更等況;儲值后要及時消費并關注商家店面經營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為的,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或接服務費用的三倍。法呼吁消費者在面對類似問題時要了解自己的權益,并主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