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省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一名網絡主播因私自停播和開設小號直播等行為被判決支付經紀公司8萬元的違約金。是這樣的:2021年8月,一位張某的主播在某網絡服務公司學習直播活。次年5月,張某與該公司正式簽約,由公司擔任其獨家經紀人,負責管理他在線上演藝平臺的個人直播和互演藝活,并按收益比例分,合同期限為五年。

然而,2023年3月起,由于某網絡服務公司不同意張某在直播間進行某些帶貨行為,雙方產生了爭執。張某不再在公司指定的賬號進行直播,而是轉而在他的個人小號上直播帶貨,并且還利用公司賬號給他的小號和他妻子的直播賬號倒流量。公司因此收回了賬號,張某也沒有繼續在該公司賬號上直播,即停止了履行合同的義務。某網絡服務公司以張某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長和賬號進行直播,以及私自直播并為第三方倒流量為由,將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30萬元的違約金。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該網絡服務公司在2021年先后五次向張某支付了5萬元,并在2022年6月支付給他演員費13580元。此外,張某與該網絡服務公司簽訂相關協議后,共直播了10個月,公司向他支付了77801.96元的傭金。法院認為,在張某與公司發生直播帶貨糾紛后,他未能妥善理爭議,私自停播并開設小號直播,違反了協議,并為其他賬戶倒流量,這些行為構了違約,他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理。據張某在職期間的創收能力、量以及他對違約金質和后果的認知能力,法院認為合同中約定的120萬元違約金過高,違反了公平原則。某網絡服務公司在訴訟請求中將違約金下調至30萬元,但仍然過高。盡管該公司提了張某的收明細作為預期損失的計算依據,但是樣本時間較短,而且網絡直播活有不確定和不穩定,因此這些收明細只能作為參考,難以作為獨立的裁判依據。

綜合考慮某網絡服務公司的實際損失、前期投、合同履行況、預期收益、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張某在職期間的收況、離職后的經濟狀況和履約能力,并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最終判決張某支付該公司8萬元的違約金。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