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歲起,冰冰的父母就開始分居,母親一直獨自養冰冰。在這段時間里,父親只向母轉賬了4000元,而母親則靠零工來養活冰冰。然而,隨著冰冰年齡增長,上學的費用也越來越高,母親已無法承擔這些費用,因此起訴了冰冰的父親,要求他支付生活費。父親辯稱他們并未離婚,不應該支付養費。但是,法指出父母無論是否離婚,都有責任對未年子進行養。在這個案例中,盡管父母并未離婚,但他們已經分居,期間父親只支付了4000元,其余費用都由母親承擔,因此父親并未盡到養義務。法律規定,父母無論分居還是離婚,都有責任承擔子養費用。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分居期間,冰冰的母親作為未年冰冰的法定代理人起訴冰冰的父親支付養費是合理的,也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條文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有對未年子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年子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則規定父母不履行養義務的,未年子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年子,有要求父母給付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養子義務,未年子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年子請求支付養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