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元區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盜竊案的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因為犯有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需要支付1.2萬元的罰金。事件發生在9月22日至23日晚,李某駕駛商務車從寧鄉前往株洲市、醴陵市等地進行盜竊活。他先是把商務車停放在作案小區附近,然后將事先準備好的托車和折疊箱搬下車,并換上、假發偽裝。接著,他駕駛托車前往小區的停車場尋找盜竊目標車輛,通過破窗、技開鎖等手段多次盜竊車財,共計1.3萬余元的價值。10月7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還了11400元。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數額較大,構了盜竊罪。而且據法律規定,李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再犯罪應當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被視為累犯,需要從重罰。但是,考慮到李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以及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法院最終依法從輕罰。綜合考慮李某的犯罪質、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