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返還。最近,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未年人在手機游戲平臺充值確認充值行為無效的糾紛案件,并向原告父母發出了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

原告小張是一名12歲的小學生,平時父母忙于工作,小張在使用母親手機時被網絡游戲吸引,使用母親的手機號碼注冊并登錄了被告經營的網絡游戲,在游戲中購買了充值道、游戲幣、特惠禮包等服務,累計花費了1.9萬余元。后來,小張的母親發現了大額資金非正常支出,第一時間向當地派出所尋求幫助,并聯系游戲客服人員反映未年人充值問題,要求全額退款。經過多次涉無果后,他們向法院起訴。

法院在審理該案時,通過電話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經過耐心細致地釋法析理,最終,當事雙方達了調解協議,約定游戲運營商收到調解書后的十五日返還1.2萬元。被告已經履行了這一約定。

指出,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而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后才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未作表示,則視為拒絕追認。在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利撤銷,并且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未年人網絡游戲充值案。未年人在進行網絡游戲時,隨意充值幾千元至上萬元,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的況下,他們的行為應當是無效的。這個案件依法保護了未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引導網絡游戲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年人健康長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