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費拖欠9年一分未付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足額財產怎麼辦?

悠悠(化名)是一名六年級的小學生。的父母在兩歲的時候離婚了。據法院的調解書,悠悠跟隨母親生活,的爸爸唐某每個月應支付500元的養費。然而,9年過去了,唐某一直未支付,拖欠金額已經超過了5萬元。隨著社會消費水平的提高,單親媽媽于某獨自兒的力越來越大,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進執行階段后,法院經過多方查控發現,唐某名下沒有房產和車輛,存款也遠遠不足以支付5萬元的養費。這給案件的前景蒙上了一層影。

然而,依托法院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執行協作聯機制,法院得知唐某名下公積金賬戶有38000余元的款項后,迅速前往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該款項進行扣劃。在法院嚴厲督促并反復釋明執行的嚴肅之下,唐某主法院賬戶,并承諾以后會按時支付養費,不再拖欠。最終,拖欠了9年的5萬元養費全部得到執行,悠悠的生活有了現實的保障。

在執行過程中,有一些常見問題需要回答:

問:住房公積金扣劃的依據是什麼?

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法院有權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儲金,是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因此,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款項進行提取。

問:法院扣劃會影響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嗎?

答:如果在法院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之前,被執行人有正在履行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支付租金等約定提取義務,或者被執行人作為主貸人或參貸人有尚未結清的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被執行人所涉案件作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外),法院不會對上述賬戶的資金進行扣劃。

問:民間借貸執行案件中,法院可以扣劃住房公積金清償申請執行人債權嗎?

答:一般況下是不可以的。住房公積金扣劃一般適用于涉及住房消費的債務、涉及婚姻繼承并且生效文書已對住房公積金作出明確分配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為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難群以及執行標的屬于追索“四費一金”或者農民工工資、人損害賠償金的案件。但是,在被執行人離休或者退休、被執行人出境定居、被執行人死亡的況下,如果已滿足其他扣劃條件,法院也可以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扣劃,用以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以上信息來源于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