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輛輕型欄板貨車因作不當而與張某駕駛的一輛輕型箱式貨車發生了道路通事故,導致兩輛車不同程度損。經當地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了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修好他的車后提起訴訟,聲稱他的車由于損而導致嚴重貶值,而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巨大損失,因此要求賠償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據法律規定,車輛折舊費不屬于道路通事故造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因此不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認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在賠償范圍之,而且張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是如何計算的,因此也不予支持。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貶值損失的可賠償要兼顧一國的道路通實際狀況,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數特殊、極端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