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起老人去世后房產歸水果攤主所有的案件有了最新進展。一審判決結果顯示,涉案房屋及其將歸水果攤主所有,而老人的親屬將一無所獲。由于我國采用的是二審終審制度,因此,一審敗訴的老人親屬雖然有上訴權,但據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常態,可以基本確定房子將歸水果攤主所有。作為外人,我們或許會對水果攤主如何獲得老人的房產到困。事實上,這需要從老人生前的況說起。

這位居住在上海寶山區的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他的老伴早已離世,兒子也不幸去世,因此他十分孤獨無助。老人平時喜歡四,認識了小區門口的水果攤主,后者經常給老人送水果食用,逐漸二人建立了深厚的友誼。后來,水果攤主主承擔起照顧老人的任務,甚至幫助安排了老人兒子的后事,老人生病住院期間,水果攤主也負責照顧和陪護。據水果攤主介紹,他照顧和贍養了老人長達10年,小區的居民也證實了這一況,有居民向調查記者表示“水果攤主對老人非常好”。或許是長時間的相積累了,老人為了報答水果攤主的照顧,在2017年與他簽訂了贈扶養協議,協議規定水果攤主將照顧老人直至其去世,期間不能置老人的房產和其他財產,而房產在老人去世后將歸水果攤主所有。2019年,老人將這份協議進行了公證,并獲得了公證書。

然而,老人去世后問題出現了。包括老人妹妹在的親屬質疑水果攤主照顧老人的機,認為協議是在老人神志不清甚至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況下簽署的,應當無效,并提出產分配的異議,最終導致了對簿公堂。我們來分析一下其中的兩個法律問題。

首先是水果攤主是否能夠獲得老人留下的價值300萬元的房產。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法定繼承的況下,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然而,老人的這三類親屬都已去世,因此不存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權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有。因此,老人的幾位妹妹有權利平分老人去世后留下的財產。然而,這些繼承規則僅適用于沒有囑或贈扶養協議的況,若有囑或協議存在,法律將優先按照后者理。這樣的法律規定是為了尊重個人對財產支配權的意愿,并對那些有贍養義務但不履行的人進行警示。據實踐況來看,大多數產繼承都沒有囑或贈扶養協議,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理,但也存在特殊況。就像這起案件一樣,老人希讓非親屬(水果攤主)獲得房產和其他財,通過簽訂經過公證的協議來排除法定繼承,法律支持財產所有者的個人意愿,并按照協議執行。因此,水果攤主有權利獲得房產,并且這一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其次,關于《贈扶養協議》的有效問題。執行協議的前提是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也就是說,協議必須是有效的。假設水果攤主和老人的這份《贈扶養協議》無效,那麼就必須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理并分配產,水果攤主將一無所獲,而房產和其他財產將由老人的幾位妹妹平分。簽署協議屬于民事行為,需要當事人備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行為將無效。例如,一個6歲的兒簽署了賣掉自己住的房子的合同,顯然該合同因簽署者沒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他的父母也不需要為此支付違約金。親屬認為老人在簽署協議時意識不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協議是無效的。這一觀點并非沒有問題,協議是在2017年簽署的,而老人在那年被診斷出腦梗。此外,2021年4月,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老人患有神障礙,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問題的關鍵在于老人決定將產給水果攤主時是否備民事行為能力。法院認為老人備民事行為能力,主要依據是兩點。首先,在2019年公證時,公證的結論顯示,2017年8月簽署協議時老人備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真實表達了自己的意思。其次,親屬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老人在2017年神志不清的況下簽署了協議。有一定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腦梗并不意味著失去判斷能力,一些人即使多年后仍然保持思路清晰。當然,也不能排除無法真實表達意思的可能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既然親屬方認為老人在2017年就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那麼他們必須提供足夠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然而,親屬無法提供足夠有證據力的證據。基于以上兩點,法院判決將房產和房屋的財判給了水果攤主。

對于法院的判決,絕大部分網友表示強烈支持,并紛紛發表“判得好”、“判得漂亮”等評論。他們認為,那些照顧老人并付出更多的人應該產,這符合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權利和義務相等。這樣的案例應該得到廣泛宣傳,以遏制一些人在付出時猶豫不決,在分錢時卻沖在最前面的不良風氣。

最后,不妨離開這起案件,談談囑的重要。盡管需要使用《贈扶養協議》的況較,但囑幾乎與每個家庭都有關。中國老百姓并沒有形訂立囑的傳統,許多老人認為在活著的時候訂立囑不吉利,可能會影響家庭和睦關系。然而,這種想法實際上是比較落后的。社會上有很多子在父母去世后為爭奪產而反目仇,爭吵多年卻沒有結果。如果有囑的話,這些矛盾可能就可以避免,最多只是一場司,法院將按照囑執行判決。以上僅為個人觀點,歡迎關注、點贊@王五說說看,您的支持是對原創最好的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