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罪惡的基礎,而沒有任何一種刑罰能夠完全消除罪惡,包括腐敗。正如馬克思所說:“……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而走險;有100%的利潤,他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絞首的危險。”這是指經濟犯罪,也就是俗話所說的“人為財死,鳥為食亡”。

人的本是自私貪婪的,只要有足夠的,即便冒著生命危險也會有人犯罪!有一位地方員曾義正辭嚴地提議:貪污50萬元以上者判死刑,還聲稱這樣做“就會杜絕貪腐”。然而,我只能說,這位員沒有讀懂馬克思,也不了解人,更不了解法律,他只是一種可的嘩眾取寵的表現!

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因貪腐而被以死刑的人數無法計數,但貪腐是否被除了呢?建國以來,我們曾決過反革命分子,決過搶劫、強、縱火和殺人犯,也決過貪污吏......然而,你看這些罪行在死刑之后是否絕跡了?按照這位員的執政理念,國家政權將無法支撐十年,雖然這并非危言聳聽,但今天我們不涉及這個話題。

既然如此,我們難道可以放棄法治嗎?不,法治是規范和約束人們社會行為的基石。它有效地維護了多數人的利益,使多數人選擇正道,遠離犯罪,同時威懾和懲治了數犯罪分子。雖然法治甚至死刑都不能完全消除犯罪,但沒有法治就會人人犯罪。因此,我們必須加強法治建設,同時死刑也不能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