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法治在線》披了這樣一個判例,講述了福建省閩侯縣的張某因為幫鄰居順手賣了點菜到菜市場,卻因此要面臨10萬元的罰款。這看似不可思議的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這起案件中,張某幫鄰居銷售了農殘超標的蔬菜,卻沒有料到會面臨如此高額的罰款。這令人不思考,為什麼罰款的金額比獲利高出這麼多?為什麼在這種況下需要繳納如此巨額的罰款?

據報道,事發當天,張某像往常一樣準備到鎮上的批發市場打工,路過鄰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時,看到了剛剛的芹菜。王大姐建議張某順手帶上一點芹菜到批發市場。張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以每斤1.95元的價格將芹菜都賣給了蔬菜批發商行,共賣了136.5元,賺取了14元。

然而,這批芹菜最終被一家便民超市采購,并在日常監督執法中被檢測出農藥殘留超標。由于張某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卻要被以5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他被責令改正并對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元,以罰款5萬元。

面對如此高昂的罰款,張某到無法接,但他沒有在法定期限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訴訟。因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他加5萬元罰款,總計要罰款10萬元。最終,法院認為雖然張某的違法行為屬實,但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對申請執行人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也就說,張某的罰款可以不用繳納了。

這樣的案例并不見,也被人們稱為“小過重罰”。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宏指出,“行政罰法作為一般法,有著很多行政罰原則的規定,對于領域的行政執法來說,不僅要考慮領域的特別法,也要考慮行政罰法的原則規定。”趙宏認為,食品安全法很難規定到每一個形,這就需要執法人員準確理解法條背后的涵義,而不能機械執法。否則,高額的罰金額,還有可能進一步衍生出“趨利執法”的問題。

這起案件引起了社會對行政執法的關注,也凸顯了法律的靈活和合理案例中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