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討論了法律的不法與實證主義的挑戰,以及重建法治國的必要。作者指出,法律應當現法的安定、合目的和正義。然而,在納粹主義統治下,法律被濫用為犯罪的工,法們也在執行不正義的判決。這種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一樣,是對法治國的破壞。作者引用了幾個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包括一個告者案件、一個刑罰執行者案件以及一個士兵逃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法和行刑人都據納粹法律作出了不正當的判決和行為。作者認為,這些判決和行為不僅不有法律質,甚至違背了正義的要求。在這種況下,實證主義法學無法通過自己的力量來證明法律的有效。作者強調,法律應當基于正義和法的安定,只有這樣才能重建法治國。在重建法治國的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地損害法的安定,同時實現正義的要求。作者還提到,行刑人應當到懲罰,因為他們執行了不得執行的刑罰。最后,作者強調了形式法學的重要,以對抗法律的不法和,同時堅持追求正義和法的安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