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這兩個詞的讀音相同,經常會有人將它們混用,但在法律上,它們的概念有著很大的不同。當一份已簽訂的合同未能履行而被解除時,這一字之差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王某混淆了“定金”與“訂金”的概念,因為在雙方解除合同的況下,王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由于合同未履行而造的損失,因此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返還原告楊某3萬元的訂金。在庭審中,法向雙方當事人普及了“定金”與“訂金”之間的區別,并提醒他們在簽訂合同時要小心類似的“陷阱”。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有擔保合同履行的質,一般況下,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定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被收回。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況下并不有擔保的功能。訂金的法律后果需要結合合同容、易習慣來確定,如果合同解除,收取訂金的一方應該返還。

無論是給付訂金的一方的原因,還是收取訂金的一方導致合同解除,雙方都需要返還對方給付的訂金。在本案中,如果雙方約定了材料的款式、品牌,而王某能夠提供購買這些裝飾材料的購貨單據、轉賬記錄,那麼視為王某為合同履行付出了前期相應支出。在這種況下,即使合同解除,給付訂金的一方需按價賠償另一方前期的損失。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被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就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而收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就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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