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案例中,銀行職員小明向保安大叔借款5萬元,承諾按月支付利息。保安鑒于兩人在一起工作,經常見面,借款金額不大,小明償還能力應該沒有問題。于是保安借給小明5萬元,并且小明出了借條。然而,兩個月后小明離職,保安多次催款但小明無法聯系,最后已停機。保安找到小明的父親大明,大明表示愿替小明還錢,但不計息,保安同意。大明出借條寫道“今借到保安現金5萬元,一年還清,不計利息”。但后大明未還款,鑒于小明一直下落不明,保安對大明提起訴訟,要求大明償還借款5萬元。然而,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保安的訴訟請求。

從法律分析來看,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保安持大明另行出的借條對大明提起訴訟,解釋說大明是替兒子還款,自己并按大明要求免除了利息,大明應當履行承諾。但大明否認借款事實,說自己沒有借錢,也否認替兒子還錢一說。

在審理中,保安雖持有大明書寫借款5萬元的借條,但提供不了給大明支付5萬元借款的證據,也證明不了大明借條所指的借款與小明的借款為同一。因此,保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決駁回了保安的訴訟請求。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打司就是打證據。大明給保安出借條,如果能夠現與小明借款為同一,本案訴訟將是另一個結局。因此,有證據意識還不夠,還要有證據能力,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證據能力來源于專業法律知識。如果您遇到拿不準的法律事務,建議您咨詢律師。如果您所涉法律事務較多,那麼您就需要一個專業的法律顧問,澤達律師事務所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