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孫卓和符建濤被拐騙案件中,孩子被拐走了14年,而罪犯只被判5年和2年有期徒刑。而且,罪犯在法庭上態度囂張,甚至蹺二郎。另外,罪犯吳某龍一方面表示認罪,另一方面拒絕支付民事賠償。而害人孫海洋要求罪犯賠償580萬元,但法庭只判決罪犯賠償42萬元。而且,罪犯也不愿意支付這42萬元,這難道不令人氣憤嗎?如果這樣的判決無法執行,那麼罪犯在監獄中只需待上5年或2年就能出來,而害人的痛苦將得不到任何補償。面對這樣的況,害人肯定會上訴,但很可能沒有用,因為法律對拐騙罪最高的刑期就是有期徒刑5年,法也無法做出更嚴厲的判決。所以,這種況下,我們可以說法律出現了問題,對罪犯的判刑過于寬容,無法起到懲惡揚善的作用。這樣的法律需要進行修改。如果對拐騙罪判20年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麼罪犯還敢做出這種缺德的事嗎?對惡人的仁慈就是對善良人的犯罪,這就是這個道理。

法律的錯誤與修改的必要:對惡人的寬容是對善人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