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周惠永、陜西省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譚鵬、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勇、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建偉在接采訪時表示,正當防衛在現實適用中有怎樣的要求?它與“故意傷害”的界限在哪里?他們認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構正當防衛的關鍵在于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及意圖條件。起因條件是指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時間條件要求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意圖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財產和其他權利免不法侵害。
這些要件事實包括三項:一是目的事實,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財產和其他權利;二是對象事實,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侵害行為有違法,并且是正在進行中的;三是結果事實,正當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一定的損害。要認定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除了要確定上述事實立之外,還要衡量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特別是正確劃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以及一般犯罪的界限,是一個難題。
他們還解釋了法條中對“正在進行”的要求,認為刑法第二十條所限定的正當防衛針對的對象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謂“正在進行”就是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尚未結束,侵害行為于時間起點到終點的過程。同時,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這些觀點引發了對于正當防衛的法律支持和司法實踐的討論。他們認為,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但是司法結論會影響社會的公序良俗,甚至可能重新塑造社會的價值導向。因此,需要善于統籌法理的有機統一,防止就案辦案、機械辦案。同時,司法機關應當據立法原意闡明規范的邏輯,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防止冤枉行端履正的自我防衛者與見義勇為者,引導公民正確行使防衛權。
這些觀點展現了法律應當支持正當防衛,保護害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引導公民正確行使防衛權的立場。同時,司法機關也應當據立法原意闡明規范的邏輯,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防止冤枉行端履正的自我防衛者與見義勇為者,引導公民正確行使防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