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事故案件中,警會據實地進行勘測校驗,對雙方的行為進行剖析,從而進行責任劃分,得出結論,最終出道路通事故認定書。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并不一定會簡單地按照事故認定書來進行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劃分。以下是巨野法院民一庭速裁法王厚民審理的一則案件。

是這樣的:2022年5月29日0時許,被告李某駕駛機車,在巨野某路段時撞到了原告近親屬孔某居住的房屋,造原告近親屬孔某當場死亡、財產損壞的道路通事故。該事故經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親屬孔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與被告因賠償數額未達一致意見,便將李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原告主張,其近親屬因本次通事故死亡,二被告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80萬元。被告李某辯稱,涉案車輛有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已墊付喪葬費。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認定書雖未顯示被告李某事故發生后逃逸,但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已認定李某棄車逃逸。我司已對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商業險不賠償。

在這則案件中,法指出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證文書,相較于其他證據效力較高。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不宜簡單地以公安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責任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確定的依據。法審理時要對各類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如果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存在錯誤,法院在審理時可不采用這種證據。

通過這則案件,我們可以看到,盡管通事故認定書通常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但在法院審理中,并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法會全面審查各類證據,并且如果認為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將不采用這種證據。所以在通事故案件中,警的認定并不是最終結論,而是需要法全面審查后做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