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一名男子刑滿釋放后即尋仇行兇,導致三人死亡一人重傷。目前方尚未發布通報,但網絡上已經傳播稱有子騙取了該男子十幾萬,并設計強,最終導致他被判刑三年多。這種指控是否立呢?據現有的強案和猥案的證據標準,完全可以立。在實際中,只要被害人一方聲稱是被迫的,這一罪名基本上就立了。在這類案件中,通常只有兩方在場,被害人一方一旦咬定是被迫的,被告方通常難以自辯。在證據接近五比五的況下,法的察力就會到考驗。但是法往往會有先為主的傾向,如果公安和檢察院都已經認定了,法院也很難不去認定。這種況下,錯誤的判定已經為主流做法。對于這起案件,法可能存在判定錯誤的可能。這名男子被冤枉了三年多,經歷了如此之久的煎熬,心中的仇恨已經深深埋藏。我記得一位經驗富的法曾經說過,如果被告拼命喊冤,那麼錘子是不能隨意敲下去的。可惜的是,這種經驗并不是所有法都能夠領會的。是否存在法院錯誤判定,男子被冤枉的況,希全網關注,也希方能夠多做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