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新京報發表評論,對居民在河道里撈取空調等品的行為表示不滿。他們認為,在河道里撈取漂浮不僅是道德上不可接的,也是違法的,類似于趁災打劫。然而,我認為是否道德上不可接和是否違法,關鍵在于撈取者是否拒不歸還所撈取的品。眼下的況是先將河道里的漂浮清理出來,而不是急于給他們上“趁災打劫”的標簽。政府組織撈取當然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但如果政府沒有組織居民自發撈取,也不應該止他們這樣做。至于失主認領品的主張,首先得將漂浮撈上來才行。如果我們先給他們扣上“趁災打劫”的帽子,那麼誰還會愿意去撈漂浮呢?許多品在水中泡久了也會失去價值,那麼失主認領回去又有什麼意義呢?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在批評居民撈取漂浮的同時,也要考慮到他們的機和行為背后的原因。只有在確保漂浮得到及時清理的況下,我們才能更好地理失主認領的問題。因此,政府應該盡快組織清理工作并加強對居民的引導,以確保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社會秩序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