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事件。一名15歲的孩被父母送到一所素質教育學校接教育,他們希兒能變得聽話一些。然而,孩在學校里卻遭到了不可逆的侵犯。據孩陳述,在學校經常被罰,并在最后兩個月遭到了一名男教的侵犯。
孩名小江,因為青春期叛逆,被父母送到這所素質教育學校。在這里,不僅失去了人自由,還經常遭罰。據描述,一天上午,第一次與教李某正面接時,向他要了一盒香煙。下午,李某要求把香煙還給他,然后強行將按在床上,迫使與他發生了關系。然而,李某對此有不同的說法,他表示這是孩主與他發生關系,是自愿的。
學校每周允許學生寫一封信給家人,但小江拒絕寫信,引起了父母的擔憂。父母聯系了招生老師,招生老師找到了小江,通過電話向父母發了一段語音,揭了在學校到的侵害。事發后,李某自首,檢方以負有照護人員侵罪提起公訴,并建議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
有人對這所學校表示震驚,認為太可怕了。也有人認為,去這樣的學校的都是一些不學無的學生,改正他們真的比登天還難。據小江的陳述,與李某發生關系是在不愿的況下,但為什麼被認定為負有照護人員侵罪而不是強罪呢?
據律師的解釋,強罪要求違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關系。負有照護人員侵罪是指對未年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年發生關系的行為。到本案中,由于李某聲稱是孩自愿,而非強迫,所以只能確定雙方發生了關系,但無法確定是強迫還是自愿。因此,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李某被定罪為負有照護人員侵罪。
然而,作為這所學校,他們也應該承擔責任。據民法典規定,如果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期間到人損害,而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涉事學校教李某與小江發生了關系,侵犯了小江的權和健康權,屬于侵權行為。因此,涉事學校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人損害的,應該賠償醫療費、護理費、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的收。
有人說,怎麼能指一個陌生人能管住自己的孩子?難道不打不罵就不能管教嗎?也有人說,很難理解為什麼父母會把孩子送到這樣的地方。如果有錢的話,他們應該帶孩子出去走走,讓他們這個世界,富閱歷,理解人生的意義。家長應該明白,如果自己無法正確教育孩子,就不要強行要求,只需將自己認為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傳遞給孩子,他們會理解的。這起事件不僅給害者帶來了巨大的傷害,也應該引起我們對教育機構的關注和反思。(零度時評綜合北青深一度、@大兵叔叔、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