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明確:暴雨中導致車輛泡水損壞的況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最新的民事裁定書(2021)豫民申1860號,張某昌與某某保險新鄉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暴雨造被保險機車的損失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案例中,車輛在暴雨中行駛導致發機損壞,法院認定暴雨是事故發生的首要和直接原因,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前,保險公司提出了兩點理由。首先是稱案件當天的降雨量并未達到暴雨標準,但法院核實后駁回了該理由。其次是被申請人主張車損維修費用,卻未提供相應的維修費發票或評估報告,因此其訴求缺乏證據支持。然而,法院認為張某昌的車輛確實是在暴雨中損壞的,同時提供了發機大修說明、維修清單、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證明了車輛維修費用為25350元,從而駁回了保險公司的再審申請。

在這一案例中,法院明確了暴雨對車輛損壞的理賠范圍,并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此外,文章還提到了暴雨的定義、保險示范條款的規定,以及我國保險行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最后,文章還提醒在暴雨天氣中車輛被泡水后,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確認,并在必要時向警報案。

總的來說,本文通過一個的案例,明確了保險公司在暴雨中車輛泡水損壞況下的責任,并對保險行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