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縣某小區發生了一起悲劇。一名10歲男孩在攀爬圍墻時不幸墜亡。為了確定這起事故的責任歸屬和責任劃分,男孩的父母將開發商和業公司一并起訴到法院。這場關于生命權、權和健康權的糾紛案件最終由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

原告郭某某和楊某某是武陟縣某小區的業主,而男孩小明(化名)是二原告的兒子。2022年9月24日,小明和同學一起乘坐電梯到涉案小區某號樓某單元12層的戶門前區域玩耍。在玩耍過程中,小明踩著墊子翻越約一米二高的圍墻時不慎墜落。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小明的死亡是由高墜造的。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到事故發生地點所在的小區樓棟進行了調查。涉案商品房已經出售,但業主尚未裝修住。房屋戶門前區域北側的圍墻高度約一米二,未完全封閉。小明在翻越該圍墻后不慎墜落導致死亡。

二原告認為,涉案小區的開發商在外廊設計上存在缺陷,未封閉外廊。業公司也沒有在開放的外廊設置警示標志和防止人員攀爬的安全設施。因此,二原告主張開發商和業公司對小明的損害結果負有過錯,并要求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盡管作為小明的監護人,二原告也承擔著一定的監護責任,但如果開發商在住宅設計中充分考慮到安全因素,業公司能夠嚴格履行業管理責任,就可以有效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開發商辯稱,涉案小區某號樓已經完了五大責任主驗收,并經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竣工備案。這證明該工程沒有任何設計缺陷和安全患。事故發生前,開發商已將某號樓委托給業公司進行管理。

業公司辯稱,在涉案小區某號樓的一層電梯和11層公共區域墻上,已經張止攀爬的提示語,并張了書面《溫馨提示》。業公司認為自己已盡到了管理者的提示告知義務,不存在合同違約或侵權行為,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經過審理,武陟縣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到法律保護。在本案中,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業公司是否應對小明的死亡事故承擔責任,如果應承擔責任,責任比例如何劃分;二是二原告要求開發商和業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是否立。

首先,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涉案商品房的戶門前區域北側建有一面約一米二高的圍墻,未作全封閉理,存在安全患。業公司未能充分意識到該圍墻未封閉的安全患,并在發現未年人在樓棟中實施危險行為后,僅僅張了書面提示,未采取進一步措施消除或降低損害后果的發生。這顯示出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未能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小明墜落死亡事故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況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確定業公司應對二原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二原告自己承擔90%的責任。原告是小明的法定監護人,有責任對小明進行家庭教育。然而,在事發時,小明已經滿10周歲,備了與年齡相當的智力和對危險程度的識別能力。但他在12層樓房高度玩耍時缺乏安全意識,翻越圍墻導致了損害的發生。

最后,據開發商提的竣工驗收備案表,能夠證明涉案小區的某號樓在竣工后經過建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符合設計規范和施工要求。因此,法院認為二原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屋設計存在缺陷或質量問題導致本案損害的發生,所以無法支持二原告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綜上所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業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和郭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90912.55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和被告均接判決,而業公司也已經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

在說法中提到,業服務人員應按照約定和業的使用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業服務區域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和財產安全。業公司有義務對其管理的小區業主的財產和人安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潛在危險源進行控制,并及時采取預警、設置門、張警示告知等必要措施,以預防或減輕損害的發生。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莉莉、尹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