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河南村鎮銀行案相關問題做個人解讀。首先,本次河南村鎮銀行被認定為非法集資,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犯罪主是新財富集團,通過借用銀行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同時滿足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條件。相關行政單位、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可以認定非法集資,或者相互參考意見。資金掮客為非法集資的共同犯罪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構共同犯罪,而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到的損失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于息戶是否要退利息,據相關規定,違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因此應當追繳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對于普通儲戶和息戶的質是否相同,有不同的可能,但普通儲戶和息戶不可能認定為同一質。至于50+合法儲戶是否能拿到后續部分,據法理應當可以拿到。最后,對于是否可以進行民事訴訟,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而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執行過程中發現非法集資犯罪嫌疑時,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中止執行,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