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寫后:
河南新鄉一男子因一次購買117條香煙而被當地煙草局罰款6000元,原因是他沒有準運證運輸煙草。男子對此表示不服,稱他購買的煙都是自用的,并非用于倒賣,因此不應被罰款。為此,男子將當地煙草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行政罰。最終,法院做出了判決。這起案件引發了對煙草專賣法規的適用和解釋的爭議。
蘇正青是一個小包工頭,他自己煙,并經常給手下的工友發煙,每天都要發出好幾包。此外,他還經常參加各種應酬,所以好煙也是必不可的。每年盤點自己的支出時,他發現有一部分花費是用于購買煙。為了省錢,他現在一次購買很多煙。一天,他趁著和妻子去隔壁縣城吃酒席的機會,找到了一家較大的煙草店。在這家店里,他選購了三種價格的煙,總共117條。一算下來,他花費了15000多元,讓他有點心疼地了自己的錢包。
在縣城吃完酒席之后,蘇正青和妻子開車回家。車上,他們正在愉快地聊天,心都很好。然而,快要出縣城的時候,他們的車被煙草局的執法人員攔下了。執法人員表示要檢查車輛,蘇正青一頭霧水,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蘇正青并沒有馬上下車,而是在車上問道:“你們有什麼權利搜查我的車?”煙草局執法人員解釋說:“我們接到舉報電話,說有人涉嫌倒賣香煙,我們找到了你,請你配合我們的檢查。”蘇正青無奈,只能下車接檢查。
經過一番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車上裝載著117條香煙。煙草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蘇正青,他運輸的這些香煙沒有煙草準運證,這是不允許的。蘇正青急忙解釋說:“我只是個包工頭,這些煙是自用的,我平時人際往比較多,發的煙也多,不是用來倒賣的,而且我也不知道需要什麼準運證。”然而,執法人員告訴他,無論用途如何,沒有準運證的運輸行為都是違法的。并且,如果不付6000元的罰款,這些香煙將被扣押。蘇正青聽后既著急又生氣,但無奈之下只能認栽并付罰款。
回到家后,蘇正青仍然無法理解,于是將當地煙草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對自己的行政罰。然而,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判決。案件涉及煙草專賣法規的適用和解釋,主要爭議點在于區域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合法和行政罰的適當。
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時,需要憑借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準運證。此外,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規范異地攜帶卷煙管理和攜帶證使用的通知》規定,個人乘坐車、船、飛機等通工,在地區攜帶卷煙時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個人在最高限量以攜帶卷煙時,不需要辦理攜帶證明。在這個案例中,蘇正青購買了117條香煙,據法律規定,地區攜帶卷煙的最大限量為每人次50條,所以蘇正青夫妻二人一起最多只能攜帶100條卷煙。此外,蘇正青也沒有辦理準運證,因此構了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
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52條,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可以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在這個案例中,蘇正青購買的117條香煙價值1.5萬元,按照40%進行罰款6000元。煙草局對蘇正青的罰在法定罰款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管控,任何超出規定限量的運輸行為都需要合法的準運證。蘇正青的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局的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是合理和恰當的。
最終,法院駁回了蘇正青的訴訟請求,蘇正青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然而二審維持了原判。對于一些網友質疑煙草局是否有權利在路上對車輛進行檢查,《煙草專賣法》規定了國家對煙草專賣品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據法律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煙草專賣品進行監管,包括生產、銷售和運輸等各個環節。在合理的范圍和條件下,煙草局有權對疑似違法的煙草專賣品運輸行為進行檢查,這是其法定的監督管理職責的現。因此,煙草局在接到舉報后,在路上進行檢查是其監管職責范圍的合法行為,旨在確保煙草專賣品流通的合法和安全。
對于這起事件,人們對此有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