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賄一案。法院認定被告人謝計來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助理巡視員、副部長、常務副部長,以及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和權力形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職級晉升、工作崗位調整、工程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計折合人民幣8870萬余元。法院以賄罪判謝計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同時依法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賄所得贓款贓及其收益和用于抵繳賄所得的財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法庭認為,謝計來的賄行為構賄罪,金額特別巨大,應當到依法懲。然而,由于部分賄案件系未遂,謝計來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發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退贓,贓款贓已全部追繳到案,因此法庭依法對其從輕罰。以上就是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謝計來賄案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