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與他人產生經濟往來,有時也會發生糾紛。然而,為了索債而采取過激手段,例如非法拘他人,是絕對不應該的行為。近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沖索債而導致非法剝奪他人人自由的刑事案件。
案回顧,明某和王某相識已久,一開始他們的關系還不錯。但是后來在往中產生了經濟糾紛,至今尚未解決。明某認為王某在財產上虧欠了自己很多,而王某則認為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經結清。雙方無法達一致,于是明某產生了簡單暴的"索債"想法。
2023年初的一個凌晨,明某闖進了王某的家,借口需要王某幫助尋找工,將已經上床睡覺的王某騙下樓。由于走得匆忙,王某下樓時只穿著拖鞋,沒有帶手機。明某強行將王某帶進自己的車里,然后將車停在某個偏僻的路段,關在車里長達40多個小時,不斷要求王某解決雙方的經濟糾紛,期間還毆打和威脅對方。直到第二天晚上,王某趁明某睡著的時候,用明某的手機給自己的家人發送求救短信。家人據定位立即報警,警方驅車數十里救出了王某。被告人明某被警方抓獲后,拒不承認主要犯罪事實。
隨后,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罪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中,被害人王某主表示愿意諒解明某,并且明某當庭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經審理后,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明某為了索取債務非法拘他人,他的行為已經構了非法拘罪。而且在非法拘期間,明某還毆打了王某,因此應該從重罰。同時,明某是累犯,也應該從重罰。然而,由于明某當庭自愿認罪,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諒解,法院決定從輕罰。最終,法院判決明某犯有非法拘罪,判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經生效。
在法的解釋中,非法拘罪是指以拘或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自由的行為。非法拘是一種持續的行為,只有當剝奪他人人自由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構犯罪,否則只能作為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治安罰。對于普通公民的非法拘案件,可以參照最高檢印發的《關于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及兩高兩部印發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和《關于辦理實施"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嚴格把握立案標準。
同時,非法拘罪與催收非法債務罪、搶劫罪、綁架罪有所區別。非法拘罪要求剝奪對方人自由的程度,而不僅僅是限制。而在2020年修訂的刑法中,新增了催收非法債務罪,將以"限制他人人自由方式"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作為犯罪進行規制。此外,非法拘罪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自由的罪行,主觀上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索債型的非法拘罪立的前提是債務應真實存在或者有存在的可能。如果虛構債務非法扣留他人并強行要求財,則可能構搶劫罪;如果虛構債務非法拘他人,并以此為要挾向其家屬索要財,則可能構綁架罪。
在經濟往來或婚姻家庭生活中,由于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可能會導致糾紛。在這種況下,如何選擇合理的救濟途徑來維護自的合法權益,將直接影響到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實現。在當前法治思維和權利意識普遍提高的況下,公力救濟是一種理維權的有效途徑之一。那些試圖用蠻力甚至暴力的方式迫使對方償還債務的人,輕則會到治安罰,重則會到刑事制裁。如果導致對方輕傷以上,則可能構故意傷害罪;如果非法拘他人以索債為目的,則可能構非法拘罪;如果以非法綁架、挾持他人的方式勒索財,則可能構綁架罪或搶劫罪。即使沒有犯刑法,對他人的人或財產造損害,也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自己所付出的代價將遠大于所實際應得的價值。
在本案中,被告人明某本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糾紛,但他卻采取了非法拘的手段。結果,他陷了越來越深的困境,最終被判獄,令人深惋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的規定,非法拘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自由的行為,將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罰。如果是為了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他人,則將依照相關規定從嚴懲。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五年再犯應當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將被視為累犯,應該從重罰。
總之,當事人在維權時應理行事。在經濟往來或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現糾紛時,選擇合理的救濟途徑是非常重要的。嘗試使用自己的蠻力甚至暴力方式迫使對方償還債務的人,將面臨各種法律制裁。因此,我們應該遵守法律,避免采取過激手段,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