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江西南昌發生了一起備關注的事件。一位彩民花費近10萬元購買了49000多注“快樂8”選七號碼,而這位幸運兒居然中了所有7個號碼,從而獲得了原本一注1萬元的獎金。然而,由于發了限賠制度,每注獎金下跌至4475元。盡管如此,這位中獎者的總獎金仍超過了2.2億元。對此,不網友對中獎者的份提出了質疑,甚至懷疑他是否提前知道了中獎號碼才敢一次近10萬元購買同一串數字。目前,方尚未回應中獎者的份,也無法確定網上傳言的真實。江西福彩的工作人員表示,一旦有人前來兌獎,會發布公告,屆時才能揭曉謎底。

然而,我更關心的是中獎者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法律規定,獎金屬于偶然所得,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稅。通常況下,2.2億元的獎金對應44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不過,法律也規定了中獎金額不足1萬元的獎金暫時免征個人所得稅。雖然2.2億元顯然超過了1萬元的免稅標準,但彩票是按照注數購買的,每一注的獎金低于1萬元,未達到個稅起征點。這是否意味著中獎者可以一分錢個稅都不用繳納,將2.2億元全部納囊中呢?

另一方面,《稅法》中規定個人領取薪資的納稅起征點為5000元,全年免征額為6萬元。以一個月收1萬元(扣除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部分)的職工為例,全年需要繳納3480元的個稅。我們假設一位打工皇帝一年賺到了2.2億元,那麼他需要繳納多個人所得稅呢?經過計算,他一年里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約為9881.8萬元。

這樣一來,從天上掉下的2.2億元中,他并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是辛苦掙了2.2億元,卻需要繳納近1億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是否公平呢?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建議對彩票中獎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則進行修改。免征額可以保持不變,仍然暫時免征獎金不超過1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但核算時不以單注獎金金額為判斷標準,而是看同一人在一期彩票中獲得的獎金總額是否超過1萬元。按照這個規則,中了2.2億元獎金的幸運兒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稅金額約為4400萬元。雖然這仍然遠低于2.2億元年薪所對應的個稅金額,但顯然比一分錢個稅也不用繳納要公平得多。

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我如此關注中獎者的個稅問題?甚至有人會認為我嫉妒中獎者,希他能拿到更的獎金。事實并非如此,個稅是稅收的重要組部分,在2022年全國稅收收達到16.67萬億元中,個人所得稅為1.49萬億元,僅次于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國消費稅,位居第四。如果對1.49萬億元沒有概念的話,請看下面的例子。2022年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一般公共預算收最高的是廣東省,財政收總額為1.33萬億元,比個人所得稅收了1600億元。可見個人所得稅在各項稅收中的重要地位,屬于稅收領域的主要組部分。

稅收是最重要的轉移支付方式,將富人創造的一部分財富轉移給窮人,現了社會公平原則。全球各國的富人設法避稅,是為了逃避“劫富濟貧”的責任,侵害了國家的稅基,導致用于轉移支付的總額減,而損的往往是底層的廣大民眾。如果存在利用彩票中獎規避納稅的,是否會有人通過這種方式繳個稅,從而侵蝕稅基呢?我認為是有可能的。就像我們經常聽說的一些富人利用賭博轉移資產甚至洗錢一樣,有權有勢者善于尋找規則中的,并將其放大以謀取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堵住明顯的,才能盡量減這類況的發生。

《稅法》規定獎金不超過1萬元的暫時免征個人所得稅,目的是讓中得小獎的普通人多一些實惠,而不應為富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工。希有關部門能以江西福彩2.2億元中獎事件為契機,重新審視現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以上純屬個人觀點,歡迎關注、點贊@王五說說看,您的支持是對原創最好的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