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江西法院消息稱,徐某琳是林某英和徐某平的婚生兒。在2010年11月,兩人協議離婚時,約定將房屋產權歸屬給當時只有11歲的徐某琳。房產證由林某英的父母保管,而徐某平有居住權。離婚后,兩人均再婚。

然而,在2017年,涉及到該房屋的拆遷問題時,林某英將房屋進行了置換,換了安置房,并將新房產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于是,徐某琳將此事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安置房產權歸屬于自己。而林某英則辯稱,置換后的房產并非離婚協議中涉及的房屋,而且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個沒有經濟來源的兒,所以需要這套房屋來養老,不同意將其給徐某琳。

樂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案涉房屋因政府征收而被置換了安置房,并依據相關協議進行了登記,但不權應當適用于置換后的房產,并且應該歸屬于徐某琳有。法院最終判決徐某琳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