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蘇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法發文,宣布將詐騙罪“數額巨大”的數額標準從6萬元提高至10萬元。據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價值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以上數額幅度,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針對這一要求,各省份紛紛制定了的數額標準,其中江蘇省的標準為6千(4.8千)、10萬(8萬)、50萬(40萬),并對有特別惡劣節的詐騙行為進行了更嚴格的規定。

除了提高了數額標準,針對詐騙行為的嚴重,江蘇省還對電信網絡詐騙等特別節進行了詳細規定。這些特別節包括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等。對于這些節,江蘇省提出了相應的量刑細則,以及的罪名定罪罰。

總的來說,江蘇省在調整詐騙罪數額標準的同時,也對詐騙行為的嚴重節作出了詳細規定,以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