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無錫市新吳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小李和小吳參加了某公司的面試后,公司人事通過微信通知他們幾天后來公司上班。他們報到后,公司先組織了三天的培訓,然后安排他們出去跑業務。在小李和小吳跑業務的第三天,另一位年輕人小周也來上班報到,之后三人一同被安排出去跑業務。公司經理表示,這三人在跑業務的過程中沒有展現出有價值的社會關系,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在雙方協商無果后,三人將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和違法解除勞關系的賠償金。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小周提供了與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公司與他建立了勞關系的意愿。雖然公司以三名勞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關系,但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這一況。因此,法院判決該公司向三名勞者支付違法解除勞關系的賠償金。